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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殖健康研究中心附属生殖专科医院:首页 > 学术教育 > 卫生部 公安部要求改善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条件

卫生部 公安部要求改善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条件

已被阅读:774次发布时间:2010/1/14文章来源:四川省生殖健康研究中心附属生殖专科医院 原创

  中新网1月6日电 日前,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卫生部门积极推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建设,改善医疗条件,切实保障公安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通知要求,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中除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外,还应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护士,有条件的还应配备执业药师。各公安监管场所要建立医疗工作规范流程,建立被监管人员医疗档案,建立日常巡诊、重大病患会诊制度;将日常巡诊、急危病处置等各项医疗卫生工作分解落实到人;要建立日常医务活动登记、流转交接、告知制度;落实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通知强调,对未配备医师的公安监管场所,由医院(诊所)承担公安监管场所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对已取得医疗机构资质、但医务人员力量不足的可采取医院(诊所)派医师指导或聘请地方医疗机构退休医师参与公安监管场所医务工作;要通过建立“所院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工作社会化模式。

【申明: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参考,不能作为临床诊疗依据和指南。如因文章内容、知识产权和其它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致电028-8333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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